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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08 浏览次数:2553

各市住房城乡建立委(城乡建立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立委(局),各有关单位:为树立工程建立规范化专家队伍,充沛发挥专家的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作用,推进我省工程建立规范化事业开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规范化工作的意见》(皖政〔2011〕117号),制定《安徽省工程建立规范化专家库管理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安徽省工程建立规范化专家库管理方法,第一条为树立工程建立规范化专家队伍,充沛发挥专家的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作用,推进我省工程建立规范化事业开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规范化工作的意见》(皖政〔2011〕117号),制定本方法。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安徽省工程建立规范化专家的资历认定、入库及专家库的组建、运用、管理活动。第三条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是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部门,厅规范定额处承办专家库日常管理详细工作。第四条入库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工程建立规范化工作,遵纪违法,客观公正;二)熟习工程建立范畴国内外最新规范化开展趋向及研讨成果,具备参与工程建立规范化工作的调研、剖析和评价才能;(三)具有研讨生及以上学历或者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8年,具有较高的学术或技术程度;(四)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安康,能承当和完成拜托的工程建立规范化相关工作。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入库专家申报、批准程序如下:(一)省住房城乡建立厅印发公开征集工程建立规范化专家的通知;(二)申报专家填写《安徽省工程建立规范化专家库专家引荐表》;(三)申报专家所在单位填写引荐意见后报送省住房城乡建立厅检查;(四)经检查合格,省住房城乡建立厅予以批准并颁发专家证书。关于工程建立规范化工作特需的专家,由自己提出申请并经省住房城乡建立厅批准后,可直接入选专家库。第六条入库专家主要工作内容:(一)参与起草我省有关工程建立规范管理的法规政策;(二)参与编制、检查我省工程建立中央规范;(三)参与我省工程建立规范化工作的考核、确认、评价及相关工作;(四)作为我省工程建立中央规范的培训师资,参与规范培训工作。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入库专家享有下列权益:(一)依法实行职责,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预;(二)取得相关文件和材料,同时按有关规则激进机密;(三)参与工程建立规范化培训、交流、学术研讨等活动;(四)对专家库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倡议;(五)按有关规则取得相应的劳务报酬。第八条入库专家应当实行下列义务:(一)严厉恪守国度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规范化管理相关规则;(二)对我省工程建立规范化战略以及法规、政策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倡议;(三)积极参与国度和省工程建立规范化工作及相关活动;(四)对自己提出的意见和倡议担任;(五)承当省住房城乡建立厅交办的工程建立规范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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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入库专家在参与工程建立规范检查和工程建立规范化工作考核、确认、评价及相关工作中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性时,实行逃避制度。第十条入库专家在任期内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办理退休手续后,仍继续承当专家工作的,现所在单位或自己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厅规范定额处。第十一条入库专家有下列状况之一,终止其专家资历,并收回专家证书:(一)所在单位或自己提出不再担任专家;(二)因个人状况变化不再契合入库专家条件;(三)无故不参与相关工作,或一年内3次缺席相关活动;(四)遭到刑事处分;(五)泄露失密文件或材料的信息;(六)违背职业操守,秉公作弊、故弄玄虚、谋取私利;(七)其他缘由不再合适担任专家。第十二条本方法由省住房城乡建立厅担任解释。第十三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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