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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11-19 浏览次数:3017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担任人、项目担任人和专职平安消费管理人员平安消费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立部令第17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担任人、项目担任人和专职平安消费管理人员平安消费管理规则》曾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住房城乡建立部部长 姜伟新,2014年6月25日,建筑施工企业主要担任人、项目担任人和专职平安消费管理人员平安消费管理规则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为了增强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备工程施工平安监视管理,进步建筑施工企业主要担任人、项目担任人和专职平安消费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平安消费管理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建立工程平安消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备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与平安消费考核,实行平安消费义务,以及对其施行平安消费监视管理,应当契合本规则。第三条 企业主要担任人,是指对本企业消费运营活动和平安消费工作具有决策权的指导人员。项目担任人,是指获得相应注册执业资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受权,担任详细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专职平安消费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平安消费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平安消费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平安消费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担任对全国“安管人员”平安消费工作停止监视管理。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担任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平安消费工作停止监视管理。第二章  考核发证,第五条 “安管人员”应当经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平安消费考核,并获得平安消费考核合格证书。平安消费考核不得收费。第六条 申请参与平安消费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水平、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平安消费工作阅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平安消费教育培训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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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平安消费考核包括平安消费学问考核和管理才能考核。平安消费学问考核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平安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建筑施工平安管理根本理论等。平安消费管理才能考核内容包括:树立和落实平安消费管理制度、辨识和监控风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发现和消弭平安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置消费平安事故等方面的才能。第八条 对平安消费考核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平安消费考核合格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合格的,应当经过“安管人员”所在企业通知自己并阐明理由。第九条 平安消费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证书式样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统一规则。


第十条 平安消费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求持续的,“安管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由自己经过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持续。准予证书持续的,证书有效期持续3年。对证书有效期内未因消费平安事故或者违背本规则遭到行政处分,信誉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载,且已按规则参与企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组织的平安消费教育培训的,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持续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准予证书持续。第十一条 “安管人员”变卦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经过新聘用企业到考核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变卦手续。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变卦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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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安管人员”丢失平安消费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经过其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补办。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终了。第十三条 “安管人员”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平安消费考核合格证书。第三章 平安义务,第十四条 主要担任人对本企业平安消费工作全面担任,应当树立健全企业平安消费管理体系,设置平安消费管理机构,装备专职平安消费管理人员,保证平安消费投入,催促检查本企业平安消费工作,及时消弭平安事故隐患,落实平安消费义务。


第十五条 主要担任人应当与项目担任人签署平安消费义务书,肯定项目平安消费考核目的、奖惩措施,以及企业为项目提供的平安管理和技术保证措施。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应当与分包企业签署平安消费协议,明白双方平安消费义务。第十六条 主要担任人应当按规则检查企业所承当的工程项目,考核项目担任人平安消费管理才能。发现项目担任人履职不到位的,应当责令其矫正;必要时,调整项目担任人。检查状况应当记入企业和项目平安管理档案。第十七条 项目担任人对本项目平安消费管理全面担任,应当树立项目平安消费管理体系,明白项目管理人员平安职责,落实平安消费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平安消费费用有效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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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项目担任人应当按规则施行项目平安消费管理,监控风险性较大分局部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置施工现场平安事故隐患,隐患排查处置状况应当记入项目平安管理档案;发作事故时,应当按规则及时报告并展开现场救援。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项目担任人应当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平安消费管理状况。第十九条 企业平安消费管理机构专职平安消费管理人员应当检查在建项目平安消费管理状况,重点检查项目担任人、项目专职平安消费管理人员履责状况,处置在建项目违规违章行为,并记入企业平安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 项目专职平安消费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展开平安检查,现场监视风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平安专项施工计划施行。对检查中发现的平安事故隐患,应当立刻处置;不能处置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担任人和企业平安消费管理机构。项目担任人应当及时处置。检查及处置状况应当记入项目平安管理档案。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树立平安消费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方案,每年对“安管人员”停止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培训状况应当记入企业平安消费教育培训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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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平安消费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则装备相应数量和相关专业的专职平安消费管理人员。风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施工时,应当布置专职平安消费管理人员现场监视。第四章 监视管理,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实行职责等状况停止监视检查。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在施行监视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视检查人员参与,不得阻碍企业正常的消费运营活动,不得讨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停止的监视检查应当辅佐与配合,不得回绝或者阻挠。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依法停止监视检查时,发现“安管人员”有违背本规则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置结果或者处置倡议告知考核机关。第二十六条 考核机关应当树立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的信誉档案。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告发处置、行政处分等状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誉档案,并按规则向社会公开。“安管人员”及其受聘企业应当按规则向考核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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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义务,第二十七条 “安管人员”坦白有关状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平安消费考核的,考核机关不予考核,并给予正告;“安管人员”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安管人员”以诈骗、贿赂等不合理手腕获得平安消费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原考核机关撤销平安消费考核合格证书;“安管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第二十八条 “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平安消费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给予正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则展开“安管人员”平安消费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则照实将考核状况记入平安消费教育培训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矫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矫正;逾期未矫正的,责令停业整理,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招致不具备《平安消费答应证条例》规则的平安消费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撤消平安消费答应证:(一)未按规则设立平安消费管理机构的;(二)未按规则装备专职平安消费管理人员的;(三)风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施工时未布置专职平安消费管理人员现场监视的;(四)“安管人员”未获得平安消费考核合格证书的。第三十一条 “安管人员”未按规则办理证书变卦的,由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矫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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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主要担任人、项目担任人未按规则实行平安消费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矫正;逾期未矫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理;形成消费平安事故或者其他严重结果的,依照《消费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条例》的有关规则,依法暂扣或者撤消平安消费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义务。主要担任人、项目担任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依照管理权限给予免职处分;自刑罚执行终了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担任人、项目担任人。


第三十三条 专职平安消费管理人员未按规则实行平安消费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矫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形成消费平安事故或者其他严重结果的,依照《消费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条例》的有关规则,依法暂扣或者撤消平安消费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义务。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矫正,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义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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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核发平安消费考核合格证书的;(二)对契合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不予核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平安消费考核合格证书的;(三)对契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终了的;(四)应用职务上的便利,讨取或者收受别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不依法实行监视管理职责,形成严重结果的。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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