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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17 浏览次数:2691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施行意见》的通知,建市〔2013〕7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立委(城乡建立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立委(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为进一步进步注册建造师执业才能和职业素质,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则》(建立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方法》(建市 [2010]192号),我厅制定了《安徽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施行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



请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各引荐一家培训机构和相应的授课教员(10名以上),并填写附表1和附表2,加盖主管部门印章;省住房城乡建立厅首批肯定的4家培训机构和相应授课教员填写附表1和附表2,加盖所在市建立主管部门印章,均于6月10日前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各市建立主管部门按《安徽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施行意见》请求,组织本市企业经过安徽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新系统(6月上旬启用)办理注册、报名,参与继续教育培训。依据住房城乡建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获得建造师暂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3]7号)肉体,二级暂时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同步停止。



安徽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施行意见,为进一步进步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才能和职业素质,进步建立工程项目管理程度,保证工程质量平安,促进安徽省建筑行业持续安康开展,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则》(建立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方法》(建市 [2010]192号),分离我省实践,制定安徽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施行意见。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管理与分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


省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对全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施行统一管理,担任培训机构的认定以及备案管理,详细担任建筑、市政、矿业、机电等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担任公路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省水利主管部门担任水利水电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省住房城乡建立厅担任制定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方案、组织网上报名、教学质量考核等工作;对师资施行统一培训、统一管理,对培训单位实行动态监管,停止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依据党的十八大肉体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请求,今后此类继续教育工作将逐渐转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置效劳的方式转变。继续教育有关详细工作可拜托厅属相关行业协会和院校承办。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请求分别肯定公路、水利水电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并报省住房城乡建立主部门备案(见培训机构申报表),经审核肯定的培训单位在省住房城乡建立厅网站上发布。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本着就近、就地、从简的准绳展开培训工作。为了减轻学员担负,便当学员学习,妥善处理工学矛盾,各培训机构依据培训方案布置送教到市。省住房城乡建立厅首批肯定安徽建筑大学、安徽理工大学、安徽省建立干部学校、安徽芜湖技师学院、4所院校为安徽省建筑、市政、机电、矿山等专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培训单位条件及职责,培训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培训经历或大学专科以上专业教育经历,且具有收费答应证和办学答应证,有固定教学场所。专用教室应装备投影仪等电化教学设备,专、兼职授课教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教员占一定比例。教学场所属于租赁的,需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


培训单位对培训质量担任。教学内容应遵照住房和城乡建立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教学大纲及省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发布的继续教育课程作出布置,满足有效期内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历人员继续教育教学任务和学时请求,确保教学质量。依照考培别离准绳,培训完毕后,省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将经过组织考试的方式,对学习状况停止测试。关于完成规则学时并测试合格的学员,由培训单位报经省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确认后,由培训单位发放统一式样的《安徽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培训单位有违背《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方法》第二十五条规则行为之一者,由省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提出正告直至取消培训资历。取消资历者,5年内不允许其展开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业务。


统一培训教材、统一培训师资、统一收费规范,统一教材。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矿业工程等专业二级建造师必修课、选修课培训教材由省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拜托相关行业协会编印或采购,统一发行;公路工程、水利水电专业培训教材分别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水利主管部门担任。必修课以及选修课内容参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方法》有关规则。必修课继续教育培训采取集中面授,选修课主要采取网上在线学习的方式停止。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


统一师资。省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担任师资培训、发证管理工作。专、兼职授课教员应满足住房城乡建立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方法》请求,师资培训详细工作可拜托相关行业协会组织施行。经培训合格的教员,由省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颁发《安徽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员资历证》并树立师资库,授课教员必需持证上岗。专、兼职授课教员应满足以下条件:本科以上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学历,从事建立行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从事建立行业培训工作2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理论经历或较高的理论程度。.近5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誉记载。


统一收费规范。照省物价局批准的每学时不超越8元的收费规范收取费用,由受拜托的相关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机构统一收费。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时管理,二级注册建造师应本着就近准绳承受继续教育。在企业注册所在地外(限省内)担任项目担任人的二级注册建造师,报专业牵头部门备案后可在工程所在地承受继续教育。二级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可依据工作需求集中或分年度布置继续教育的学时。二级建造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在注册期内应参与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与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级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获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培训选修课局部学时。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越60学时。.参与建造师执业资历或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编写、授课、考试命题、阅卷等工作,相当于完成60学时继续教育培训选修课学习内容。从事继续教育或宣贯班授课工作的,以授课学时为准。参与厅属相关行业协会及相关厅局拜托协会举行的建立类国度规范、标准宣贯培训的,学时据实充抵。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立工程项目管理的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20学时;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的专著、教材的第一作者计20学时。


参与国度及省级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工程建立法规、规范、标准等制定工作,按工作时间计算学时,累计不超20学时。参与省级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举行的调查工程建立、工程管理先进经历等活动的,按调查时间计算学时,每年累计不超20学时。二级注册建造师担任的工程项目取得“鲁班奖”、国度级优质工程、省级优质工程,每项可分别抵扣30学时、30学时、20学时。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管理,申请人自资历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本专业参与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时证明,且不少于规则的学时。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依照本方法的相关规则提供继续教育证明,申请持续注册,持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二级注册建造师获得相应专业资历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获得增项专业资历证书超越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期截止日期坚持不变。二级暂时建造师注册管理,依据《住房和城乡建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获得建造师暂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3]7号)请求,二级暂时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和持续注册工作与二级注册建造师同时展开。


已获得建造师暂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年龄不满60周岁且按请求参与继续教育并停止持续注册的,可参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方法》(试行)的规则继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担任人。其持续注册、变卦注册、执业管理和继续教育等,参照注册建造师制度的有关规则执行。暂时执业证书注销的,不予办理重新注册。契合条件的获得建造师暂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按请求参与继续教育并向单位所在地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提出持续注册申请。没有申请持续注册的,自2014年1月1日起,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担任人,2013年2月27日(含)前曾经担任施工单位项目担任人的可执业至该项目完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近5年内负有较大及以上质量平安事故义务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不予持续注册;近5年内负有普通质量平安事故义务或有普通违法违规行为或信誉档案中有其他不良行为记载的人员,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整改状况的相应资料。有关请求,注册建造师参与继续教育期间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按国度有关规则执行。建筑业企业及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用人单位应注重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催促其按期承受继续教育。其中建筑业企业应为从事在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注册建造师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时间支持。其他未尽事项,请与省住房城乡建立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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