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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智能化等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16 浏览次数:2449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立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北京市规划委,新疆消费建立兵团建立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做好建筑智能化工程、消防设备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以下简称“设计与施工资质”)的持续工作,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则》(建立部令第159号)和《建立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则》(建立部令第160号)等有关规则,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智能化等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资质有效期届满,上述企业需求持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资质答应机关提出资质证书持续申请。对在资质有效期内恪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信誉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载,且注册资本金、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规范请求的企业,经资质答应机关同意,有效期持续5年。关于资质条件发作变化,不契合现有设计与施工资质规范请求的企业,资质答应机关不予批准其资质持续申请。企业可申请设计与施工资质重新核定,最高核定其原有资质等级的下一级资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智能化等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申请资质持续,目前暂不考核注册电气工程师,可由具有电气或相近专业(发电、输变电、供配电、建筑电气、电气传动、电力系统、工企自动化、自控、机电一体化、机电装置、计算机应用等)中级及以上职称,10年以上本专业从业阅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替代。申请资质持续,需提交以下资料:设计与施工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企业法人停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个人业绩证明(资质规范中请求提供的);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智能化等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个人业绩证明(资质规范中请求提供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和非注册人员)与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申报之日前近三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对在资质有效期内发作质量平安事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信誉档案中有其他不良行为记载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违法违规行为等整改状况的相关资料。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未提出持续申请的,资质答应机关依法注销该企业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倡议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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